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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鹽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關于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情況的公告(2024.0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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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鹽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共處理2起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任務,現(xiàn)將任務處置情況公示如下: 一、抽樣編號為XBJ24330424306830553的生姜的核查處置情況 (一) 抽檢基本情況 海鹽縣秦山周琴干貨店經營的生姜,經抽樣檢驗,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檢驗機構為上海微譜檢測認證有限公司。 (二)經營環(huán)節(jié)核查處置情況 經核查,當事人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guī)定的“禁止生產經營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之規(guī)定。鑒于當事人為初次違法,本次檢驗不合格的項目噻蟲胺為低毒農藥未造成危害后果且當事人已及時改正,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改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初次違法且危害后果輕微并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之規(guī)定,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二、抽樣編號為XBJ24330424306830560的生姜的核查處置情況 (一) 抽檢基本情況 海鹽縣秦山幺妹生鮮店經營的生姜,經抽樣檢驗,噻蟲胺項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要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檢驗機構為上海微譜檢測認證有限公司。 (二)經營環(huán)節(jié)核查處置情況 經核查,當事人經營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的行為屬于《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七項規(guī)定的“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并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yè),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七)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違法行為,當事人未查驗食品合格證明文件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條第一款“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以下稱合格證明文件)”之規(guī)定。鑒于當事人積極配合市場監(jiān)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jù)材料,依據(jù)《關于規(guī)范市場監(jiān)督管理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二)積極配合市場監(jiān)管部門調查并主動提供證據(jù)材料的;”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酌情從輕行政處罰。根據(jù)《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和食品攤販管理規(guī)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七項“食品小作坊、小餐飲店、小食雜店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并處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yè),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七)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違反本法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yè),直至吊銷許可證:……(三)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經營者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或者未按規(guī)定建立并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和銷售記錄制度”的規(guī)定,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一、警告;二、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33.12元;三、罰款人民幣3000元。 海鹽縣市場監(jiān)督管理局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日 |